撤三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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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商标撤三申请人满足条件:
1、一枚注册商标,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,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
2、“撤销三年不使用”申请,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,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。
哪些情况适合申请撤三:
1、看商标是否使用。使用了,可看是否规范规范使用,是否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;
2、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。如果是自然人,商标更可能会出现闲置;
3、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。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。如果不一致,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,不能及时作出回应,从而被撤销;
4、看是否有经营资质。有些商品或服务涉及特定的行业,需特定的资质。比如食品、药品。
5、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。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,则撤销可能性较低;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,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;
6、注册时间长还是短,老商标还是新商标。一般而言,注册时间越长,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;注册时间越短,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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